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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黔开展检测业务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22〕81 号)

发布时间:2026-01-12 | 文档页数:20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222KB | 浏览量:18

登记编号:520000-2022-14-00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黔建建通〔202281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黔开展检测业务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6〕28—1—

号)要求,为规范我省省外在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省外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外检测机构在黔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以下简称检测业务)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备案范围省外拟在黔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二)备案分类省外检测机构在黔备案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备案、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备案、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备案、钢结构工程检测备案、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备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备案等。省外检测机构在黔开展检测业务应在其备案资质范围内,不能超越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及备案资质范围开展检测工作。如检测业务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我厅报告,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变更,并符合在黔备案条件要求。(三)备案资料省外检测机构应具体说明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业务的地区名称,并在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应上传的资料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2.企业在黔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如有提供);-2-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及联系电话;5.企业在黔负责人(含分支机构)任职文件、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扫描件及联系电话;6.企业在黔开展检测业务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注册证、职称证及岗位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扫描件。其中,见证取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各类专项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可累计计算),且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等不同专项检测资质类别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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