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JFC16-2024-0002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分行文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嘉建[2024]2号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关于修改《嘉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各县(市)支局,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工程监理企业,各施工企业: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1—
质效,更加科学合理匹配工程建设进度与监管资金提取比例,满足开发企业正常工程支出及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需求,决定对《市建设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嘉建[2022】5号)部分内容修改如下:一、增设工程进度节点(一)在文件第四部分第12点“主体结构验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间增加节点“外立面施工完成并已拆除脚手架”,即外立面施工完成(不含门窗安装)并已拆除脚手架(含爬升式脚手架)或吊篮等设施设备。(二)在文件第四部分第12点(3)(4)小节间,增加“完成外立面施工并已拆除脚手架节点:工程监理企业出具的项目施工完成证明、现场完工照片”(三)将文件第四部分第13点“(3)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后,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55%”修改为“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后,外立面施工完成并已拆除脚手架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55%”。(四)在第13点(3)(4)小节间,增加“完成外立面施工并已拆除脚手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65%”-2—
二、优化重点监管资金用途(一)将文件第13点(5)“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90%”修改为“完成峻工验收备案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95%。允许申请资金用于该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所需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住宅保修金、税金,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5%”。(二)在文件第14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额度内资产金的,应分节点按比例提取,经由属地建设部门审核确认节点额度后向监管银行发送拨付指令。在允许拨付的比例范围内,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