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word_merged_20260113100337oo.jpg)
附件1
汕头市物业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和
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
(修订)
一、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
(一)业主定义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基于合法建设、买卖、赠与、征收、拆迁补偿、继承、司法判决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业主申请
首次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以下三款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1)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联名的;
(2)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超过两年,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
收到业主的申请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小区的建设情况,审议业主的请求是否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的书面请求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动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告知全体业主关于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有关事宜。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金额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筹备经费使用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
二、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筹备组成员的组成
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代表的人数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小区的物业规模、物业用途等因素确定。
(二)筹备组业主代表应符合的条件
筹备组业主代表建议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产生: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4.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5.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三)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程序
1.确定筹备组成员推荐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业主的反馈意见和小区规模、类别等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