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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4〕37号

发布时间:2026-01-13 | 文档页数:14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33KB | 浏览量:40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洛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4〕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17日

洛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洛阳市历史建筑认定、保护、管理与利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城委)是历史建筑的市级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市级统筹协调工作。

市文物局协助做好历史建筑认定、修缮审批等工作。

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有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开展历史建筑的普查、申报、保护、利用、管理,设立保护标志牌,建立保护档案和安全监测、隐患排查等制度,制定修缮计划,督促或组织实施修缮,推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具体工作由县区住建局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应当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规范管理的原则,在保护历史建筑真实性、延续性、完整性的基础上,鼓励探索创新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技术标准、政策举措、实施路径。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设立基金、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章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七条对于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风格、结构、材料和建造工艺反映地域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的;

(四)近现代重要史迹以及代表性建筑中能见证洛阳发展历史,具有地方特色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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