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洛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4〕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17日
洛阳市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洛阳市历史建筑认定、保护、管理与利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城委)是历史建筑的市级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市级统筹协调工作。
市文物局协助做好历史建筑认定、修缮审批等工作。
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有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开展历史建筑的普查、申报、保护、利用、管理,设立保护标志牌,建立保护档案和安全监测、隐患排查等制度,制定修缮计划,督促或组织实施修缮,推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具体工作由县区住建局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应当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规范管理的原则,在保护历史建筑真实性、延续性、完整性的基础上,鼓励探索创新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技术标准、政策举措、实施路径。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设立基金、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章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七条对于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风格、结构、材料和建造工艺反映地域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的;
(四)近现代重要史迹以及代表性建筑中能见证洛阳发展历史,具有地方特色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