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建工

企业服务平台

  • 在线
    咨询
  • 免费
    试用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3 | 文档页数:14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40KB | 浏览量:30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X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

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雨水井、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有关工作。

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级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属地排水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级投资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运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七条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工作的宣传,普及排水知识,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和环

剩余11页未读,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