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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
专家评审工作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过程中专家评审工作质量,统一评审要求,规范评审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57号部令,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建发〔2023〕191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活动。
第三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在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申请,并按照所申报的资质类别上传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并按照回避原则抽调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
第四条本导则所称专家评审,是指依照《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对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许可条件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五条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专家评审工作应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专家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对检测能力、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许可要求的审查。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检测场所,其检测环境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一)检测机构对其检测场所应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并能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二)检测机构应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场所;
(三)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应符合检测活动要求;
(四)检测机构存在两个及以上不同地址的多个检测活动场所,应满足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
第十条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设施应齐全,其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施应当满足资质许可检测参数要求。
(一)检测机构应配备数量和性能满足检测要求的检测设备设施,并提供检测设备设施权属证明文件;
(二)检测机构应当对影响检测数据、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三)检测机构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可能时,应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四)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具有影响的设备设施制定管理制度,建立设备档案,并指定专人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确保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