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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施工技术集成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应用,全面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省级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省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愿申报,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一般于第二季度组织申报。
第五条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范围包括: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承建的省内外工程,以及省外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
第六条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省级工法的审定和公布,具体评审工作委托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承办。
第七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建造、智慧建造等高质量发展要求。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和公布,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二章选题与编写
第九条省级工法的选题:
(一)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具有先进性的施工工艺技术;
(二)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新的施工方法;
(三)对现有的省级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新的施工方法。
第十条省级工法编写的原则:
(一)工法应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于工法的范畴;
(二)省级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工程项目的某个分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三)省级工法的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并按规定的顺序编写。
第三章条件与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未有相应社会标准的,应提供企业标准;
(三)工法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际应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特殊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