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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21 | 文档页数:11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17KB | 浏览量:17

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

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建设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

第三条[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工作。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工作。

第四条[企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和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定管理目标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履行下列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

(一)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并适时组织考核评价;

(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遵守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三)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检测计划,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质量检测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并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将所需费用列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标准规定有效防控质量常见问题。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承担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其他分管专项(部门)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保障体系]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工程技术管理能力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应工程专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质量安全责任和岗位资格要求。

第六条[承诺公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出具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并在明显位置公示。项目负责人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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