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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2024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五)对于按照规定应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第五条基坑、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高切坡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边坡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四)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混凝土。
第七条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脚手架工程整层或整面未设置连墙件;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缺失;
(四)悬挑脚手架型钢、吊耳等主要悬挑构件及固定措施与施工方案不符。
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