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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14 | 文档页数:6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127KB | 浏览量:1

附件2工程建设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企业信用行为,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确保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有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建设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企业履行社会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表现的综合评价。第三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为企业和社会服务、非营利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评价条件第四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类型的企业。第五条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年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第三章评价标准1

第六条评价内容包括基础管理、经营能力、财务能力、管理能力、社会责任和信用记录,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第七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D四类六级,标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AAA级80分(含)以上75分(含)以上70分(含)以上AA级70(含)-80分65(含)-75分60(含)-70分A级60(含)-70分55(含)-65分50(含)-60分B级50(含)-60分45(含)-55分40(含)-50分C级40(含)-50分35(含)-45分30(含)-40分D级40分以下35分以下30分以下第四章评价模式第八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与省级、地市级协会实行联合评价的模式开展全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第九条三级联动评价。按照各省级、地市级协会提出的评价计划,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统一协调组织,分类开展评价,统一发布三级信用等级结果。

第十条省市联动评价。按照各地市级协会提出的评价计划,由省级协会协调组织全省评价活动,发布两级信用等级结果,并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进行备案。第十一条地市级单独评价。各地市级协会根据企业需求单独组织开展本市评价活动,发布本级信用等级结果,并向省级协会进行备案。第十二条地市级、省级协会在组织评价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评价标准达到上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应该及时与上级联合评价。第五章评价程序第十三条企业申报。企业须通过各级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并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第十四条审查推荐。各推荐单位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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