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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6-01-14 | 文档页数:17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353KB | 浏览量: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办建设函[2024]4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坚持和完善工程建设监理制,水利部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员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网址:http://www.mwr.gov.cn)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浏览下载有关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8日。1.电子邮件:jssjjc@mw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意见反馈”字样。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基本建设处(邮政编码100053),信封请注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意见反馈”字样。

3.联系电话:010-63202807。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表民共和成球利部办国水利涨公20公斤日2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代表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和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理。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三)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与前款规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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