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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16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447KB | 浏览量:51

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315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陕西省财政厅专项资金全周期管理办法(试行)》(陕财办[2023】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配套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督-3-

促指导各市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第五条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市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期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形势需要,对于不再开展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相应停止有关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4-

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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