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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闽建建[2024】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厅工程处反馈。福建房和城建房和厅2024年月(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施工过程中,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等级划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2一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电话反馈应当于30分钟内、书面反馈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应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当地应急管理、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必要时,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