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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12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320KB | 浏览量:24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办发〔2015)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1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市北西安西安市府厅20

西安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权属、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维修的管理原则。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承担办公用房的权属管理、规划建设、调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和建设、维修工作。房屋权利人为市政府的区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所在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本办法中办公用房是指由各类财政性资金等列支建设的用于党政机关办公使用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2—

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一)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公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第二章权属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登记按照《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于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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