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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价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4 | 文档页数:4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1007KB | 浏览量:29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钦市建管[2024】50号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价规定的通知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自然资源和建设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价[202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HOZASARGZGIZUGM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1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16日印发-2-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桂建价[2024]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价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目前,部分招标人、投标人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以下简称安责险)计价规定理解不够准确,对该计价规定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应用不够到位,导致部分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计价规定与招标投标工作的衔接,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落实到位,促进全区—1—

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在编制说明中明确安责险暂估价的具体金额。安责险暂估价的具体金额=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招标控制价的措施项目费(含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0.2%。二、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时,安责险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安责险暂估价的具体金额填写,不得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7月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站。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4年7月3日印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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