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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XXXX–202X
既有建筑改造防火技术标准
Standardforfiresafetyofexistingbuildingsrehabilitation
(征求意见稿)
202X–XX–XX发布202X–XX–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防火技术标准〉编制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4〕105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住宅建筑;5.公共建筑;6.工业建筑;7.其他建筑;8.既有建筑防火安全状况评价;9.改造施工;10.使用与维护。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矿业大学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服务中心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略)
目次
TOC\o'1-3'\h\uHYPERLINK\l_Toc22682HYPERLINK\l_Toc51101总则\h1
2术语\h2
3基本规定\h3
3.1基本要求\h3
3.2通用防火技术要求\h5
4住宅建筑\h9
4.1一般规定\h9
4.2整体改造\h9
4.3局部改造\h11
4.4专项改造\h11
5公共建筑\h13
5.1一般规定\h13
5.2整体改造\h13
5.3局部改造\h17
6工业建筑\h19
6.1一般规定\h19
6.2整体改造\h19
6.3局部改造\h20
7其他建筑\h22
8既有建筑防火安全状况评价\h24
9改造施工\h26
10使用与维护\h27
本标准用词说明\h28
引用标准名录\h29
1总则
1.0.1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安全,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建筑改造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的防火,不适用于村民自建房和住宅建筑户内装修改造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的防火。
1.0.3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施工和使用的防火,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统筹兼顾建筑的保护、功能与消防安全,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既有建筑改造后的防火性能,当不改变使用功能时,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1.0.4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施工和使用的防火,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衔接。
2术语
2.0.1既有建筑existingbuilding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或具有房屋产权的建筑。
2.0.2既有建筑改造existingbuildingrehabilitation
运用工程技术手段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或具有房屋产权的建筑进行重塑的活动。
2.0.3既有建筑迁移existingbuildingrelocation
将既有建筑按原状从建造原址整体搬迁至另一地点的活动。
2.0.4修缮repairandrenovation
对既有建筑进行维修、养护,使其保持、恢复原有完好程度、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活动。
2.0.5立面改造facaderenovation
为改善建筑外观、提升建筑外围护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