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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改造防火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7 | 文档页数:32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115KB | 浏览量: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XXXX–202X

既有建筑改造防火技术标准

Standardforfiresafetyofexistingbuildingsrehabilitation

(征求意见稿)

202X–XX–XX发布202X–XX–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防火技术标准〉编制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4〕105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住宅建筑;5.公共建筑;6.工业建筑;7.其他建筑;8.既有建筑防火安全状况评价;9.改造施工;10.使用与维护。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矿业大学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服务中心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略)

目次

TOC\o'1-3'\h\uHYPERLINK\l_Toc22682HYPERLINK\l_Toc51101总则\h1

2术语\h2

3基本规定\h3

3.1基本要求\h3

3.2通用防火技术要求\h5

4住宅建筑\h9

4.1一般规定\h9

4.2整体改造\h9

4.3局部改造\h11

4.4专项改造\h11

5公共建筑\h13

5.1一般规定\h13

5.2整体改造\h13

5.3局部改造\h17

6工业建筑\h19

6.1一般规定\h19

6.2整体改造\h19

6.3局部改造\h20

7其他建筑\h22

8既有建筑防火安全状况评价\h24

9改造施工\h26

10使用与维护\h27

本标准用词说明\h28

引用标准名录\h29

1总则

1.0.1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安全,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既有建筑改造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的防火,不适用于村民自建房和住宅建筑户内装修改造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的防火。

1.0.3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施工和使用的防火,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统筹兼顾建筑的保护、功能与消防安全,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既有建筑改造后的防火性能,当不改变使用功能时,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1.0.4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施工和使用的防火,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衔接。

2术语

2.0.1既有建筑existingbuilding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或具有房屋产权的建筑。

2.0.2既有建筑改造existingbuildingrehabilitation

运用工程技术手段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或具有房屋产权的建筑进行重塑的活动。

2.0.3既有建筑迁移existingbuildingrelocation

将既有建筑按原状从建造原址整体搬迁至另一地点的活动。

2.0.4修缮repairandrenovation

对既有建筑进行维修、养护,使其保持、恢复原有完好程度、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活动。

2.0.5立面改造facaderenovation

为改善建筑外观、提升建筑外围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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