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JSP16-2022-001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浙建〔2022】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管理,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房和城浙江香在福1厅528月?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三)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全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工作,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对“三类人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