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建工

企业服务平台

  • 在线
    咨询
  • 免费
    试用

随州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14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80KB | 浏览量:16

随州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规范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以下简称鉴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随州市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查勘、检测、验算、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研究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中心城区房屋安全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的行业监管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建立在本市执业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将符合条件的鉴定单位列入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有在本市执业意愿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可随时自愿申请加入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自主选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第六条纳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鉴定)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299号)的规定向省住建厅进行信息登记,并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证书;

3、鉴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有注册在本单位的2名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或1名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1名结构专业类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共3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鉴定专业人员具有建筑结构、土木(岩土)工程或其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工作,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3)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副高及其以上工民建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4、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所必要的专业性设备(详见附件1),且设备仪器在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

5、具有与工作性质相匹配的办公场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加入名录的,应向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鉴定单位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随州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登记表》(一式二份)(详见附件2)、《申请单位承诺书》(一式二份)(详见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

剩余11页未读,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