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京卫职健函〔2024)16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标准)北京市细化落实专家共识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放射诊疗许可审批部门,各区卫生健康委放射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GBZ/T181-2024《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标准》将于本年度12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该标准在北京市有效执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处组织专家,结合现行法规和标准,通过充分调研和研讨,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标准北京市细化落实专家共识》(以下简称《专家共识》)。本《专家共识》供北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许可审批、监督管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与评价活动中使用。一、项目性质1.新建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建筑物)和/或工作场所从无到有全新开始建设的项目:2.改建项目:在已有放射防护设施(建筑物)和/或工作
场所基础上,对原有设施、设备、工艺流程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建设项目,包括不增加原有运行规模的辅助设施建设;3.扩建项目:在已有项目基础上,对原有设施、加工工艺进行扩充性建设,从而增加产品的品种、提高装置生产能力、提高品种质量、增加经济效益的建设项目。二、辐射源项来源性质1.新增:设备(核素)数量增加,放射诊疗设备(核素)在许可范围外;2.移机:设备使用场所变更,放射诊疗设备在许可范围内;3.更新:同类设备替换,设备数量不变,放射诊疗设备在许可范围内。三、评价目标1.对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需要明确给出个人剂量限值、管理目标值和场所剂量率控制值:2.对于放射治疗、核医学和介入放射学项目,参与本项目以外的多源项工作的人员,还需要给出剂量约束值:3.对于非医用建设项目,需要明确给出个人剂量限值、管理目标值和场所剂量率控制值。四、评价项目名称1.评价报告中建设项目名称应包含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性质、辐射源项类型和评价报告类别:
2.对于分批次验收的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名称应与预评价名称保持一致并加注局部验收内容。请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应的卫生审查报告在2024年10月25日前完成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老标准要求执行,在10月25日后完成的,按新标准要求执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报告,从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新标准的要求执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