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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发改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的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工作。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企业投产后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住建部门负责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发展需求及建设规模,牵头制定本市预拌混凝土专项规划,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许可、延期与变更、撤回及动态核查,指导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质量、诚信、安全和环保管理,定期发布市场综合价格。
第八条市市场监督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监督。
第九条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市交警支队负责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
第十一条市工信、城管、交通、财政、水利、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规划编制与监管,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场秩序整治,取缔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
第三章规划发展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预拌混凝土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框架之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点、公平准入、环保达标、有序发展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鼓励暂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本地区预拌混凝土专项规划范围内采取合并、入股、集资等形式整合,招聘技术人员和引进节能高效环保设备,达到资质申报审批标准,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对未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