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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21 | 文档页数:19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94KB | 浏览量:33

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来日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评价,接受相应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状况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情况的客观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信用综合评价实行“日常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计分和日常动态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由评价实施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对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各县(区)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3月31日将县(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填报至“日照物业市场信用管理系统”,4月底前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日照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zjj.rizhao.gov.cn/)是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官方发布平台。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本县(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当与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同步进行。

第八条市物业管理协会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承办行业自律信息的采集、行业信用报告前期工作等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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