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头市灵活就业者
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者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事个体经营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快递投送、网约送餐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以及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包括如自由撰稿人等自雇用人士的自由职业者)。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及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负责办理灵活就业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缴存
灵活就业者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者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时必须承诺其不是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灵活就业者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开户登记时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等。
灵活就业者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含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两部分均由个人缴存。
灵活就业者应在每年七月份按照上一年度(指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月平均收入确定下一年度(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基数。
灵活就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汇补缴、比例调整、市内转移、异地转移接续等其他业务以及缴存基数、比例上下限参照现行《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的调整政策执行。
原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者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后,灵活就业者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以便正常缴存公积金。
灵活就业者选择了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用人单位公积金账户,按在职职工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提取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现行《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的调整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没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了公积金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后,可凭身份证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并销户。
第四章贷款
灵活就业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