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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盐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的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3m至5m,且与基坑底部边线水平距离两倍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主干道路或地下管线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基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程度及其与基坑的距离,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应分为以下三级:
基坑工程的环境保护等级
环境保护对象
保护对象与基坑的距离关系
基坑工程的环境
保护等级
优秀历史建筑,有精密仪器与设备的厂房,其它采用天然地基、复合地基或短桩基础的重要建筑物,城市主要道路,防汛墙,自来水、燃气总管,地下管廊、隧道等重要建(构)筑物或设施。
S≤H
一级
H<S≤2H
二级
2H<S≤4H
三级
较重要的自来水管、燃气管、污水管、电线电缆等市政管线,城市普通道路,采用天然地基、复合地基或桩基础建筑物等。
S≤H
二级
H<S≤2H
三级
注:1.H为基坑开挖深度,S为保护对象与基坑开挖边缘的净距。
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可依据基坑各边的不同环境保护分别确定。
对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天然地基、复合地基或短桩基础的医院、学校和住宅、保护建筑等建筑物应按重要建筑物考虑基坑环境保护等级。
第六条根据基坑工程的环境保护等级,基坑变形按照以下指标控制:
基坑变形设计控制指标
基坑环境
保护等级
围护结构最大
水平位移允许值
坑外地表最大
竖向变形允许值
一级
顶部水平位移
0.002H与30mm的较小值
0.003H与35mm的较小值
深层水平位移
0.003H与40mm的较小值
二级
顶部水平位移
0.005H与50mm的较小值
0.005H与45mm的较小值
深层水平位移
0.006H与50mm的较小值
三级
0.010H与80mm的较小值
0.01H与55mm的较小值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把深基坑工程依法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建设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擅自开工建设;
(二)违规发包工程;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