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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3-26 | 文档页数:9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30KB | 浏览量:4

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物业服务

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小区物业服务承接、退管衔接工作,保障物业服务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期限届满未续约,或者当事人依法、依约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退出住宅小区应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服务正常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

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应依法接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本意见规定的退出程序,认真依法做好物业服务交接工作,保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连续性。

第七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辞退权,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报告,听取相关意见,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表决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二)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退出住宅小区,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要求提前解约,选聘新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合同在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或未明确具体期限,业主大会依法、依约作出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且合同在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期限届满,业主大会依法生效的表决决定不再续约,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且合同在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或营业执照注销致使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业主大会作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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