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德市江北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有效解决以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引进人才、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吸引集聚青年群体来常留常创新创业,为“三高四新”战略实施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常德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根据《常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常建通〔2023〕42号)等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江北城区(含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下同)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的准入、配租、运营、监督等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租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保租房承租人及其同住家属按照相关规定,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就业、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保租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统筹、市场参与、规范管理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保租房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市江北城区保租房运营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准入
第六条市江北城区保租房主要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保租房承租人的准入条件不设收入线。
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市江北城区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3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
青年人主要是指年龄18周岁至45周岁,在市江北城区城镇稳定就业,不限户籍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城镇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等。引进人才按市委人才办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申请人向市江北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管理机构申请保租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市民、青年人;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市江北城区无自有住房(含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或其他投资性房产,下同);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未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人才住房等住房保障待遇;
(四)申请人可以以家庭或个人名义单独申请保租房,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合租方式共同申请保租房。
第八条申请保租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保租房申请审核登记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江北城区无自有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材料;
(四)与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本市自主创业的营业执照,引进人才的常德人才绿卡;
(五)市江北城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