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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27 | 文档页数:23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42KB | 浏览量:13

新余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

管理评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余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实施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含商住项目)物业服务项目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是指市、县两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业主等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主体,依照本办法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

第四条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业主参与、标准统一、结果公开的形式组织开展。

第五条新余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计分信息的收集、汇总、录入、发布等工作;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计分信息的收集、汇总、录入、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对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评价计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

第七条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每年一次。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于当年第四季度(12月底前完成)开展一次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和量化评分。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评价根据项目当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实际情况作为评价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进驻不足1年的项目,不作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及分支机构的项目评价得分,均计入物业服务企业,平均得分即为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住宅项目评价得分。

第八条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由业主评价、政府部门评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价组成。评价实行总分50分制。

(一)业主评价(30分)

包括业主对物业项目综合服务、物业项目公共秩序服务、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公共区域保洁服务、物业项目绿化养护管理等评价。

业主评价方式可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评分。参加评分业主必须为常住、正常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以线上评分为主,线下评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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