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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建委2025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重点

发布时间:2026-03-25 | 文档页数:10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36KB | 浏览量:2

2025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重点(安全)

区域:

工程名称: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序号

类别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判定标准

处置标准

存在问题

检查及处置依据

1

安全

首要责任及安措费使用支付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1)建设单位未与参建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及考核奖惩措施;(2)建设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牵头协调、监督检查、支持保障等职责;(3)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项目安全主管,或专职项目安全主管到岗履职率不符合规定;(4)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或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单独将安措费支付给施工单位(4);(5)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措费使用制度,或未按要求报审安措费;(6)施工单位挪用安措费。

(1)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整改。(2)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整改。(3)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4)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5)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整改。(6)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八、二十二、五十四、六十三条《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6号发布,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修正)《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发布,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修正)第十一、六十一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第七、九、十、十一条《关于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沪建质安[2022]738号)

2

安全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3)专项施工方案中针对施工工艺技术和安全保证措施的描述缺失;(4)专项施工方案中针对施工工艺技术和安全保证措施的描述缺乏针对性。

(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责令暂缓施工并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以5-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不低于4000元罚款;其他危大工程参照执行。(2)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责令暂缓施工并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以不低于25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不低于4000元罚款。(3)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责令暂缓施工并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以不低于25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不低于4000元罚款。(4)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正)第一百零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六十一、六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发布,住建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十一、十二、三十二、三十四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质规[202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发布,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沪府令第31号发布,沪府令第52号修正)第十二、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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