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拉政办发〔2023】18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功能园区管委会:经拉萨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拉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到可@5福5a民政府的市半D拉萨王府赤Y室A2023年5月10—1—
拉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提高城市品质,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等规定,及《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等国家自治区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规划、建设管控和运营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使城市在适应气候变化、抵御暴雨灾害等方面具良好“弹性”和“韧性”,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系统布局、统筹建设、协调推进”的原则,按照“山水林—2—
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结合城市自然地理格局,在规划建设管理各个环节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第四条中心城区范围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业企业厂区内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各县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可参照执行。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海绵”职责,开展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工作。第六条各区、功能园区应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统筹协调联合推进机制,明确有关部门海绵城市建设职责,系统化推进管辖区域海绵城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