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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一、组织单位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承检机构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辖区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抽检场所
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的经销店、专卖店、批发市场等流通领域。
五、抽样程序
5.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被抽样销售者的仓库或展厅中保存完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5.2抽样数量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只,其中1只作为检验样品,1只作为备用样品。
5.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并由被抽样销售者签章确认。
(3)抽取的样品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有损坏现象。
六、检测标准
1、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七、检验项目
表1电动自行车充电器(GB42296—2022)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外壳冲击
GB42296—2022
2
跌落
GB42296—2022
3
内部布线
4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GB42296—2022
5
电气强度
GB42296—2022
6
防触电保护
GB42296—2022
7
电源软线及输出线
GB42296—2022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八、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反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