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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54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24.43M | 浏览量:14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委社会工作部文件黑建物[2025】1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地)住建局、齐齐哈尔市城管局,各市(地)委社会工作部: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省住建厅、省委社会工作部联合制定《黑龙江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压房和江省委黑黑龙敏住城乡建设厅黑龙江音香猴2025年11月3-2-

黑龙江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试行)为规范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组建、运行、换届和监督,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第一章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委会一、启动条件(一)申请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交付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②交付房屋套数超过房屋总套数50%;③首套房屋交付满两年且交付房屋套数超过房屋总套数25%。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其首期交付使用房屋满足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二)申请程序1.申请主体(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提出召开首次-3-

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2)业主联名申请。10名(含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申请。2.提出申请(1)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主体的,应向街道(乡镇)提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申请书》,并附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2)业主联名申请的,应向街道(乡镇)提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申请书》,并附业主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3.同意申请街道(乡镇)收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申请书》后,应当在3日内对申请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启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需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充内容。建设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街道(乡镇)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仍未申请的,街道(乡镇)应当依职权启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三)费用和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并在收到街道(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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