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路建设市场的高速发展对监管效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的资质审批与事后处罚模式,难以完全遏制转包分包、质量隐患等问题。要实现对公路建设全生命周期的长效监管,关键在于构建并深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这一体系并非简单的“诚信”倡导,而是一套融合了动态评价、数据互联与分级奖惩的系统性工程,其核心在于让市场主体的每一次行为都与未来的发展机会紧密挂钩。
一、 核心支柱:构建贯穿全链条的信用评价与管理机制
长效监管的基石,是一套科学、透明且覆盖所有从业环节的信用评价标准。这要求将监管视野从单一的“资质门槛”拓展到企业“行为全貌”。具体而言,信用评价应全面涵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所有从业单位及关键人员。评价内容需细化至招标投标合规性、合同履约情况、工程质量与安全记录、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等方方面面。
在操作层面,信用评价需要明确的量化参数。例如,许多省份将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并对应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市场待遇。评价流程也应规范化,如云南省推行的季度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模式,对公路建设项目按季度开展省、厅、州(市)、项目指挥部四级“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实时纳入信用评价,有效杜绝了年末“突击扣分”或“人情打分”,确保了评价的时效性与公正性。对于试验检测等专业领域,更需制定独立的信用评价细则,明确评价程序、扣分标准及结果应用规则,以规范市场秩序。
二、 技术赋能:打造全国互通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
分散、孤立的信用信息无法支撑有效的监管。实现长效监管,必须打破“数据孤岛”,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该平台的目标是成为行业“数字画像”中心,动态归集和发布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在建项目情况、信用评价结果、表彰奖励以及违法违规“黑名单”等信息。
平台的先进之处在于其“一次记录、多向应用”的能力。以上海的经验为例,其通过建立大数据基座,将日常监管中产生的扣分记录作为基础数据库,通过算法模型自动生成符合交通运输部不同领域(设计、施工、监理等)要求的信用评价结果。这种做法不仅实现了部省评价标准的有机衔接,避免了企业和主管部门为应对不同评价而重复报送数据的负担,更极大地提升了监管效率和精准度。平台的互通共享,使得一个省份的失信记录能被全国市场知晓,显著提高了失信成本。
三、 结果应用:强化分级分类监管与联合奖惩
信用体系的生命力在于评价结果的应用。长效监管意味着必须将信用等级与市场准入、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深度绑定,实施分级分类的精准监管。
对于信用优良(如AA、A级)的企业,应在招标投标、履约担保、日常检查频次等方面给予实质性激励,例如在评标中予以加分,或享受“容缺受理”、“简化审批”等便利服务。反之,对于信用等级较低(C、D级)或存在重大异常信用记录的企业,则要加强监管力度,如在资质核查、投标资格、承揽业务范围等方面予以限制,甚至依法清退出市场。这种“赏罚分明”的机制,直接引导企业从“要我守信”向“我要守信”转变。
更重要的是,信用监管需实现“两场联动”,即建设市场与运输市场等其他领域的信用信息互联互认,并推动与发改、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的联合惩戒。让一处失信,在融资贷款、采购、荣誉称号评选等多个领域处处受限,从而构建起“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约束机制。
四、 政策引领:在国家顶层设计下深化实践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始终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宏大框架下推进。从早年《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五年左右建成体系的目标,到《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明确要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政策脉络一以贯之。
近期,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进一步要求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各地交通部门的实践,正是对国家顶层设计的积极响应和具体深化。例如,《湖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系统规划了信用制度建设、信息归集、评价、监管等重点任务,旨在基本形成覆盖公路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新型监管机制。这些地方性的“白皮书”或行动方案,为信用监管提供了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公路资质的长效监管,是一条从“管资质”到“管行为”、从“静态审批”到“动态监控”、从“部门管理”到“社会共治”的深刻变革路径。它依托于精细的评价标准、互通的数据平台、严格的结果应用以及清晰的政策指引,共同编织成一张覆盖市场全主体、贯穿项目全周期的监管网络,最终推动公路建设市场迈向更高水平的规范化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