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
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将《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在已实际入住的项目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时产生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评价、信用发布、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细则,并根据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发布。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对在本辖区物业管理项目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信息采集、确认及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信用信息录入等工作;指导推动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对在本社区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及确认工作。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大会对本项目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及有关信息的填报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由企业信息、项目信息、良好信息和创建红色物业信息组成。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管理类型、管理面积、经营人员等。
(二)项目信息包括: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住房建设委对物业管理项目的评价信息。经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
1.业主委员会信息包括: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项目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清洁卫生与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评价。
2.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