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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智能建造评价工作指引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促进智能建造技术创新,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制订面向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建造评价工作指引。
本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智能建造试点工程项目评价和智能建造试点企业(产业基地)评价。
目录
TOC\o'1-2'\h\uHYPERLINK\l_Toc74341总则1
2基本规定2
3智能建造试点工程项目评价7
3.1数字化勘察设计7
3.2智能施工10
3.3智能运维
4智能建造试点企业(产业基地)评价16
4.1基本情况16
4.2技术基础能力18
4.3应用实施能力
附表1合肥市智能建造试点工程项目评价申报表
附表2合肥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产业基地)评价申报表
附表3合肥市智能建造试点工程项目评价评分表27
附表4合肥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产业基地)评价评分表28
附表5合肥市智能建造试点工程项目自评价报告29
1总则
1.0.1为推动合肥市智能建造发展,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能建造评价工作,制定本指引。
1.0.2本指引适用于对合肥市智能建造试点工程项目和试点企业(产业基地)智能建造水平的评价。其他工程项目和企业可参照执行。
1.0.3智能建造评价除应符合本指引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智能建造试点工程项目和试点企业(产业基地)应在实施前统筹策划,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智能建造技术导则(试行)》、《合肥市建设工程智能建造技术导则(试行)》等制定智能建造实施方案。
2.0.2智能建造试点工程项目应以单位工程为评价对象;当项目包含多个单项工程时,可对其中一个或多个单项工程进行评价。
2.0.3智能建造评价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设工程项目可开展数字化勘察设计、智能施工、智能运维等建设过程中一个或多个阶段的智能建造评价,也可开展全过程智能建造综合评价;
2智能生产采用的相关智能生产线、集成管理平台等,应纳入智能建造试点企业(产业基地)评价。
2.0.4智能建造试点工程项目评价的主体应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可是参建相关方联合,但应有牵头单位。智能建造试点企业(产业基地)评价的主体应为试点企业(产业基地),其他企业可参照开展评价。
2.0.5智能建造试点工程项目和试点企业(产业基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本建设程序符合要求,备案或审批等手续齐全;
2已开展智能建造统筹策划,设立组织机构,落实资金人员等保障措施;
3智能建造实施方案等所确定内容已完成。
2.0.6评价阶段及时间要求如下:
1数字化勘察设计应在项目施工图完成且工程开工之后进行;
2智能施工应在项目竣工结束前进行;
3智能运维应在项目竣工交付后正常使用半年内进行;
4试点企业(产业基地)应在正常生产运行条件下进行。
2.0.7开展试点工程项目评价应提交下列评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