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
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人员从业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监理市场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其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计分标准,对监理企业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工作原则】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评价结果记入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公开,作为监理企业动态监管依据。
第四条 【职责分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评价、分级负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托省一体化平台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开展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发布信用评价结果,指导评价结果运用;监督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工作。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信用信息录入、归集、审核、推送和结果应用等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填报完善信用信息,核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信息;监督指导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工作。
(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录入、归集、审核、推送和结果运用等工作,并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填报完善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 【信息组成】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由监理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六条 【基本信息解释】监理企业基本信息为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等营业执照信息以及资质类别等级等资质证书信息,企业须同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解释】优良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或其监理的工程获得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以及政府行政部门认可的工程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程评价等。(见附件1)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解释】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