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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的首要责任,确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择优、廉洁、高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评定分离”是指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即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
第三条 宁德市本级(市发改部门审批或备案)依法必须招标且全部或部分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融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房建市政工程设计及施工项目,招标人可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我省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规则办法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评标定标。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定标方案,定标方案包括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要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定标方法等内容,除定标委员会成员、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陈述答辩考核内容(含答辩问题及评分标准)外,其他内容与招标文件同步公开,且定标方案不得存在《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中的负面行为。
若招标人为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编制定标方案,代建单位应将定标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定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定标方案执行,不得临时改变既定定标方案。
第六条“评定分离”招标工作流程涵盖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及定标方案、组建评标和定标委员会、开标、评标、推荐定标候选人、定标、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等环节。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考虑“评定分离”所涉及的定标费用,并在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费用。
第三章 评 标
第七条 招标人委派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得参加后续的定标工作(含陈述答辩考核)。
第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名数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候选人,名数不少于3名,不宜多于10名(若任一名次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并对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 定 标
第九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招标人将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