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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32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71KB | 浏览量:17

《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流程,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 72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 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建行规〔2025〕7号)、《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遂建行规〔2023〕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运行且已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单独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特殊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等)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国家秘密、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不纳入联合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向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各辖区所在单位(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对两个及以上的验收事项进行竣工联合验收。

竣工联合验收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按照“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行推进、联合验收、限时办结、一口出件、信息共享”的原则,依托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优化完善联合验收子系统,并做好日常运维技术保障,汇集、跟进解决各专项验收职能部门使用联合验收子系统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做好联合验收子系统与相关审批服务系统的对接,实现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共享。

各辖区已建立联合验收系统的,应按要求修改完善,与省联合验收子系统顺利对接。尚未建立联合验收系统的,可直接应用省联合验收子系统办理业务。

竣工联合验收不替代和免除建设单位依法应当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 牵头部门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合格后,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自动生成《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报告(意见)送达通知书》,由综合窗口负责向建设单位发放验收意见。

第五条 竣工联合验收承诺时限不得超过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事项中时限较长的事项办结期限。

第六条 “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合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原则上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体核验,提供“多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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