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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配套保障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7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24KB | 浏览量:7

《宁德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

配套保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宁德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落地见效、规范运行,切实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保障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择优、廉洁、高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配套保障方案。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与内部管控保障

(一)健全内部决策与监督机制

1. 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要求,招标人(含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必须将定标方案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经党委(党组)审议通过后实施,全程留存决策会议纪要及相关佐证材料。

2. 组建内部专项监督小组,由招标人纪检监察、审计、法务或风控部门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单数),对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方案执行、定标会议召开、定标过程录音录像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制止、纠正并上报。

3. 完善内控管理制度,明确招标、评标、定标各环节岗位职责,建立“岗位分离、权责对等、全程追溯”的管控机制,杜绝内部人员干预定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

(二)规范定标方案编制与执行

1. 招标人编制定标方案时,须严格对照《细则》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明确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要素、量化评审标准及权重、定标方法等核心内容,避免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

2. 若招标人为代建单位,定标方案须先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审核意见需书面留存;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代建单位定标方案编制、定标过程的指导与监督,确保符合《细则》要求。

3. 定标过程中严格执行既定方案,不得临时变更定标要素、评审标准或定标方法;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重新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书面说明理由报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人员管理与责任追溯

1. 招标人委派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须严格遵守“不得参与后续定标工作”的规定,签订《廉洁评标承诺书》;定标委员会成员须签订《廉洁定标承诺书》,主动回避与定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

2. 建立招标人内部招标管理人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学习《细则》及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提升业务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培训记录纳入个人工作档案。

3. 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对招标人内部人员在招标、定标过程中存在泄露保密信息、干预评审定标、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强化部门协同监管与服务保障

(一)市住建部门牵头统筹推进

1. 牵头组织《细则》的宣传解读与培训工作,培训涵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定标人员等,培训内容包括《细则》条款、定标方案编制、负面行为规避、争议处理等,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政策要求。

2. 建立《细则》实施动态监测机制,定期收集市本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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