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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有效投入并专款专用,预防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详见附表)。
安全措施费按照“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或标底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按照本办法及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定额及计价标准,确定安全措施费,安全措施费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提取标准不低于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取标准不低于1.5%;有特殊要求,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安全措施费提取比例;安全措施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明确安全措施费用计取、使用等相关要求。安全措施费不得参与投标竞价。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等,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单独报价。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建设前,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