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word_merged_202601131014422p.jpg)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招标系统运营管理机构、系统维护机构等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围标、串标、买标、卖标、陪标等形式。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串通投标认定处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串通投标认定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串通投标的认定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依托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依法依规及时认定并严厉查处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章行为认定
第六条 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XZTB电子文档记录的硬盘序列号,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以上相同的;
(二)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及上传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id、硬盘序列号、主板特征码、操作系统特征码等硬件信息中三条以上相同的;
(三)在开标或专家核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签章)相互混装的;
(四)工程量清单中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除不可竞争费用外)呈规律性差异的;
(五)不同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填写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可竞争费用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且错误相同的;
(六)定额套取错误一致,安装工程清单子目主材名称存在一致的;
(七)投标人篡改软硬件信息的;
(八)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招标系统运营管理机构、系统维护机构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直接或间接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的;
(二)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