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能招标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智能招标模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等形式。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房屋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处罚进行指导监督。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处罚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进行查处。-1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依托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依法依规查处串通投标行为。第二章行为认定第六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一)不同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XZTB电子文档记录的硬盘序列号,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以上相同的;(二)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及上传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id、硬盘序列号、主板特征码、操作系统特征码等硬件信息中三条以上相同的;(三)在开标或专家核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签章)相互混装的;(四)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及以上错误一致;(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变化的;(六)投标人篡改软硬件信息,且不按照交易平台要求进行加密和解密的;(七)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的。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管理机构、系统维护机-2-
构及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一)直接或间接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