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七部委令11号公布、九部委令23号修改)《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藏政办发〔202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投诉的受理及处理。
本办法所称异议人和投诉人是指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异议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进行处理,投诉由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并通过其官网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办公)地址。
第四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非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做好登记,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负责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同时将投诉材料一并转交。
异议人或投诉人不得以提出异议或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负责行政监督的部门对转办的投诉,自投诉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转办的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及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异议、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异议和投诉,应书面告知异议人或投诉人(异议及投诉处理基本流程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受理和处理
第七条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先向招标人或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