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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24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54KB | 浏览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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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发〔202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桂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进入本市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桂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日常管理、出库,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

(二)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入库初审、续聘初审及个人信息变更审查;

(三)负责所监管项目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以及本地区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

(四)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行为的记录与管理;

(五)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一次);

(六)负责依法查处所监管项目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不属于本市的评标专家,应及时将查处结果移送其所属地的管理单位。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与评标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有权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不同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法、认真、独立、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评标职责;

(二)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及现场管理制度,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好处;

(三)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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