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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4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20KB | 浏览量:81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 724 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 号)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统称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出具的保证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或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担保。

第三条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

第四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具的担保文书。开具担保文书的金融机构应是省内有工商注册且有相关资质及业务许可的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使用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合同30日内办理,对于工程合同未约定合同价款的应在财评后30日内办理。

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一般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60日内,工程合同双方可协商延期30日至60日。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工程延期、结算延期或付款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担保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担保延期手续。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10%。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工程承包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或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滚动担保金额不超过该段合同金额的15%。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时,如已取得施工许可,且项目开工未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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