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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专业技术人才作用,提高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HYPERLINK"https://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6439622&ss_c=ssc.citiao.link"\t"https://baike.sogou.com/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专家的聘用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省级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家库的建立及管理,设立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管理、监督、考核和指导等日常工作。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各市(州)”)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家库的建立及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专家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经省住建厅或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专家入库遵循公开选聘、自愿申请、择优选择、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分类及职责
第六条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专家分为危大工程类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类专家。
第七条危大工程类专家,根据专业特点分为10个专业组。分别为:基坑、模板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脚手架、拆除、暗挖、建筑幕墙、人工挖孔桩、钢结构安装和安全管理专业组。
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中未列专业的论证,由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危大工程类专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参加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
(二)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开展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对安全隐患提出专家建议;
(三)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开展工程抢险及应急救援工作;
(四)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五)根据评审专业要求,参加应急救援预案评审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咨询工作;
(六)为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特殊工艺、新技术等提供安全技术咨询和专业指导服务;
(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九条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类专家,根据检查类别,分为5个专业组,分别为:房屋建筑、道路桥梁(市政)、城市轨道交通、起重机械和临时用电专业组。
第十条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类专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安全检查;
(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