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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对比
原文
修订后
理由及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行为和受理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参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规程》(川发改法规规〔2025〕384号)第二条设定。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依法自行妥善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民事争议。
参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规程》(川发改法规规〔2025〕384号)第八条设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级进行。
按投资额度分级的依据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已于2023年2月1日废止,回归到《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市级、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分别由市级、县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