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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业务手册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3月
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包括受理范围、适用对象、办理依据、实施机关、许可人员、批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中介服务要求、指定培训、资质资格、许可办理、许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投诉举报等十八个方面内容,并附有审批流程示意图、事项许可相关文书、表格以及许可证样本等,是云南省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的规范性文件。各审批机关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本手册的要求,标准化、规范化实施审批服务活动。该手册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家、省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适时修订。由于编写时间仓促,手册内容难免有不足之处,各地在实施审批活动时,可及时向编写机构进行反馈。本手册由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编写和解释。主要编写人员:闵照中段宇靖审核审查人员:鲁雪梅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许可申请。市级权限: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适用对象临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企业。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3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四)《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3号)相关业绩及人员要求。(五)《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全省发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确定由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四、实施机关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许可人员(一)受理人: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工作人员网络接件。(二)审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