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建工

企业服务平台

  • 在线
    咨询
  • 免费
    试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2-29 | 文档页数:8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42KB | 浏览量:3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修订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维护工程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责。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保障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权限。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或有失公正的,有权要求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推进评定分离制度,支持鼓励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排名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以评定分离方式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等文件确定。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招标。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四)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

剩余5页未读,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