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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住建部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机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夯实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通报力度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通报,并记入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工地”参评资格。
1.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
2.未按《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要求配备 安全员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项目经理无证上岗、顶岗的;
4.未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的;
5.未建立施工安全日志制度的;
6.未制定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安全文明措施费未专款专用的;
7.未落实企业内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并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的;
8.未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并未建立相关台账记录的。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监理企业进行通报,并记入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评优、评奖参评资格。
1.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未按《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要求配备监理人员的;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证上岗、脱岗、顶岗的;
4.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专项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的;
5.未建立监理安全台账的。
二、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约谈提醒机制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提醒约谈,并记入建筑企业信用档案。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拒不停工或落实整改的;
(五)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用户投诉的质量问题,经调查属实,企业拒不处理,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