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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3 | 文档页数:16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4KB | 浏览量:5

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已依法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进行修改。

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且已依法备案的施工图,若因政策调整、技术标准更新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应按本办法执行。勘察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标准,不得违反或降低国、省、市有关政策执行要求,不得先施工后变更(涉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

第五条勘察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原勘察设计单位和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解体、勘察设计变更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和原施工图审查机构书面同意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变更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因某个专业变更,涉及其他专业需要修改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同步变更到位。

第七条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变更,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负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负审查责任。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已销售(含预售)需进行勘察设计变更时,其变更内容如涉及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设计变更”相关约定条款的,还应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第九条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变更,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变更及分类

第十条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和一般勘察设计变更。涉及下列内容的,属重大勘察设计变更。

(一)《巴中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表》(附件1)所列变更内容;

(二)其他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变更内容;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内容。

除重大勘察设计变更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勘察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变更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判定其所属变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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