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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产权及售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2 | 文档页数:8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7KB | 浏览量:8

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产权

及售后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产权及售后管理活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回购、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回购,是指由三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完全产权后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回购、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应缴土地收益价款及产权登记。

市审计、财政、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回购、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为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购买资格后,购房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缴费通知书或者领取缴费通知书后6个月内未支付首付款,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购买资格;已支付首付款,因个人原因(经济、信用等)1年内无法支付剩余购房尾款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购买资格,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承担。购房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中注明房屋性质、实际购买面积、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等信息。

第七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上市交易期条件的申请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单位按照签订回购合同的价格进行回购,同时应当将该套房屋恢复原状。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回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等材料的原件(备查)及复印件一份;

(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退出相关材料之日起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准予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回购合同,并由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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